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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随州:随州高新区法庭司法店小二已成‘土地神’,后殿随州中院审管会主任
2024-09-29 23:13:53 / 我要吐槽AD2
承揽建设光伏电站合同约定:①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光伏电站总货款的30%定金15.9万元开始下单生产,光伏组件到达甲方就近物流站再支付光伏电站货款的67%款项 35.51万元方可送货。甲方付清货款后,乙方开始安排施工建设。剩余总款3%即 1.59万元安装完成支付。②收到定金后3天内发货,货到20天内完成安装。”2023年4月20日,乙方自发车送货,要求到公共场地查看货车,付款后才将货车开进甲方场所,甲方不同意这种黑道交易交接方式。甲方为化解对峙,避免乙方执意拉回货物将产生运费损失和引发讼争,提出暂扣相当往返运费损失的货款尾数1.51万元,待工程完工一块结算。暂扣款1.51万元双方同意即达成协议,应视为甲方支付货款履约阶段完成。歧义事端:乙方自送货仅有378片光伏板,市价约17万元;而其他如送货清单列示逆变器,及未列出载荷200千瓦的电缆150米、汇流箱2-3个、立柱支架等总值超十万元没有送货的。之后,甲方再三催促,乙方拒不弥补发货与安装。交货、安装期限均违约。高新区法庭负责人甘雯法官同时主审案号(2024)鄂 1303 民初 2482 号,与被告告原告的 3266 号两个对告诉案,亦可并为反诉一案。甘雯没有开庭主审,而是由书记员张金华单独代理作‘庭审’原、被告双方的询问笔录,审判程序违法。2024年4月23日上午,‘庭审’笔录明确记载:张金华审问: 2842 号案的原告即 3266 号案的被告代理人鲁某某,逆变器有没有发送,答:没有。这是判定3266 号案被告合同违约的最重要证据:不按合同要求发送全部货物,却执意要求先收取全额货款。蒙面法堂主甘雯魔法断案:5月7日,面对乙方为原告主张追索1.51万元货款差额等诉求(2024)鄂 1303 民初 2482 号,明显虚假诉讼,证据不利于裁判,即以裁定作撤诉处理。对照3266号案判决书,此案何需裁定撤诉?何不大胆判定支持原告主张收取1.51万元货款等诉求?以达到判定理由一致;以免造成反诉案原诉撤诉,反诉败诉的奇怪典案。5月8日,对甲方为原告提起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定金货款等及追索违约金等赔偿诉求(2024)鄂 1303 民初 3266号判决:“且原告因未按合同足额支付货款,导致被告没有进行安装”,驳回起诉。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上诉结果:随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詹君健二审(2024)鄂13民终1058号判决书,为袒护一审严重错误,维持原判。附和阐述判决理由,加以修饰显示更为露骨荒唐的胡编乱撰、颠倒事实证据法律是非,自证背离事实和法律正义。如俗话说的越描越黑!判决文书故意隐含不提起、不阐明.含糊以仅占工程总成本1/3左右的“光伏板”组件约17万元暗喻代表全部货物,把没有履行发送包括但不仅限于逆变器等高价值组件10万元以上之违约事实隐晦。合同规定货到付款金额对应所指光伏组件是全部光伏组件,而不是只要其中一件就可代表全部组件概念,工程总标的对应的必然是全部组件。合同规定,履约顺序是发货后才付款。并且已付34万元,和协议待安装完成结算支付1.51万元也应视同履约完成。而被告没有发送货物是大量的、高价值的,不及时弥补发货就构成实质违约。詹君健本院认为,一、案涉合同约定晶科星泰公司在收到定 金后 3 天内安排发货,收到货后 20 天内完成发电站安装,但并未明确约定全部货物何时发送完毕。现陈国川主张晶科星泰公司未在 3 日内完成全部发货 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全部货物何时发送完毕之说,令民众哑口,令法律发青,法官有没有基本法律道德素养?在“3天内发货,20天内完成安装”里钻空子戏法:只要发个组件就象征发货了,所有工程所需组件可以慢悠悠的无限期才发送,20天内完成安装也就随后无期了。合同规定发货期限的概念,公序法理都是理所当然指发送全部货物。法官以此找茬作为枉法裁判理由,实在令人不齿。本院认为二、三,逐级加深奥妙演绎魔法道术,附件判决文书展示功力,供读者领略中级法院审管会主任的精湛法道,刊为魔法法典。Powered By © 小虾米资讯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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