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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办案,残酷剥削小微企业,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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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办案,残酷剥削小微企业,制造冤假错案,对信访事,2020年12月1号下午,说:“启动调查”,12月31号上午,打电话,说:“结束了”。整个过程,没有与信访人有任何沟通,没有与信访人核实过任何信息,没有听过信访人的任何诉求,没有解决信访人的任何问题,对于信访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核实和沟通,并且我们也找不到负责人,打电话也无人接听,整个过程,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说了开始与结束,信访处理意见书是自已从国家信访局网上看到,没有任何人告知,涉嫌推诿、敷衍、拖延国家信局、信访人,严重损害信访人的利益,激化矛盾,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践踏法律底线。 信访人要求:1、撤销被申请人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申请人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作出的林市监处字[202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信访人要求按照信访条例,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负责人,还信访人一个公道。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会增收取的5000元,至今没归还,没说明没有归还的原因,什么时侯归还,怎么归还。信访人要书面给予答复并归还。 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经核实情况、查阅案卷,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意见:第一,从事实层面来说,被申请人拟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一,2020年5月14日下午视频一份,该视频是学校fyxx.top备案前,检查学校网站时制作,证明http://www.fy968.com关于学校这个版块没有违规内容。证据二,备案通过图片一份,证明学校fyxx.top备案事情经过和备案通过时间是2020年5月18日。证据三,2020年6月4日下午视频一份,该视频是学校fyxx.top备案后,检查学校网站时制作,证明http://www.fy968.com关于学校这个页面没有违规内容。证据四,2020年7月16日中午视频和图片各一份,证明http://www.fy968.com关于学校这个页面没有违规内容。证据五,2020年7月16日下午视频一份,证明http://www.fy968.com关于学校这个页面没有违规内容。证据六,2020年12月11日上午视频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50分开始的视频资料4份,与事实不符,学校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大数据,每一个浏览学校网站的行为都将被记录,通过记录分析,可以确定,是通过那个域名浏览学校网站,具体浏览的又是那个页面,浏览的时间等。学校通过查寻大数据得到,2020年7月16日,没人通过http://www.fy968.cn域名浏览学校网站,并且,从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没人通过http://www.fy968.cn域名浏览学校网站的记录。可以确定,执法人员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50分开始的视频资料4份,是假的。证据七,2020年12月9日下午视频,视频中, 2020年2月1日技术服务工单,证明学校网站被入侵过,网络并不安全,学校网站存在被盗被仿制的可能。证据八,2020年7月16日上午现场检查监控视频一份,7月16日中午视频和图片各一份,7月16日下午5时视频一份,证明案卷中,执法人员提供的图片(没有网址、时间)与事实不符,证明执法人员提供的图片不是学校网站的内容;同时也证明陈述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证据无效。执法人员获得图片签字、陈述书、询问笔录的手段、方式以及经过:1、2020年7月16日上午,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并未说明因何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没有人签字,没人认可,执法人员也未在现场打开电脑核实图片的真实性。2、2020年7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李会增说不罚款、不处罚,写个材料就行了,十几年来第一次走进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元管理所,第一次接触相关人员,没有任何设防,按执法人员口述,写陈述书,现场并没有对陈述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执法人员提供的图片,没有网址,没有时间,现场没有打开电脑核对执法人员提供的图片是不是学校网站的内容,现场并没有核实对图片的真实性,按执法人员口述,在图片上签字,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李会增拿着学校的章,盖在材料上,不是学校真实意思的表示,陈述书、图片上的签字与事实不符,陈述书上写的内容:2020年7月16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我校在开元区兴林路报名点检查称:有人举报我学校在学校网站网页上,广告宣传上的内容有“全市师资力量最强、开设置课程最全、设备及教材最新等字样”,是按执法人员口述写的,7月16日上午,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没说过陈述书上写的相关内容,有证据九(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为证,陈述书无效,图片上的签字无效,盖章无效。3、2020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李会增打电话,让去补个材料,就完事了,说不罚款、不处罚。询问笔录是提前打印好的,没有询问,没有任何设防,更没有核实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询问笔录中的时间“2020年8月12日15时30分至2020年8月12日16时00分”属于编造,实际时间是上午,现场没有打开电脑核对执法人员提供的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询问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询问笔录无效,签字无效。另外,陈述书和询问笔录还有其它错误,陈述书上手写、询问笔录(提前电脑打印,没问询):http://www.fy968.com是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域名,网站是2013年制作,一直使用未修改。核实后发现:http://www.fy968.com域名是2016年10月19日购买,网站模版2016年12月14日购买。详见证据十。证据十一,2020年8月19日下午录音一份,证明学校网站并没有违规问题,学校要求重新核实情况,但执法人员不予核实。4、2020年11月4日,听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4照片11张,编号1至9当中有一张签字的图片,不是现场检查照片,没有网址,没有时间,没有证据证明取得来源、时间、方式,无证据证明是学校网站的内容,证据无效,编号10至11的照片,不是现场检查照片,没有证据证明取得来源、时间、方式,编号10的照片没有证明打开具体是什么网站,编号11的照片没有网址,不能说明照片来自什么网站。总的来说,无法证明学校网站存在违法事实。5、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中止听证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没有任何人通知学校及代理人,存在违规。6、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复函,只证明http://www.fy968.cn曾经备案过,无法证明网站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现场打开网站进行核对,之后,也未打开网站进行核对,也未核实陈述书、询问笔录与事实是否一致,就以图片、陈述书、询问笔录作为认定学校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述证据,无法作为对学校进行处罚的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拟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二,从法律层面来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被申请人处罚结果畸重,不仅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导向,也极为不利于小微企的发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通过学校提供的网站浏览量截图(证据十二)显示,网站浏览量仅为个位数,日常点击率极低,其影响微乎其微,亦未做过任何推广,也未因网站获取任何商业利润,即使网站有违规情形,也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的情形。(二)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广告的禁止情形,学校不存在该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广告的禁止性情形,本案中,学校的行为不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发布广告。(三)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拟处罚金额畸重。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另外,结合河南省行政处罚案例:(资料来源: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二七市监罚字〔2020〕73号,“采用国际最先进的工艺”宣传,广告费500元,处罚款1500元整,2020年05月15日。网址: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1410000311444390642、二七市监罚字〔2020〕80号,对于“国内最专业的红外感应销售、维修机构”宣传,上述广告的发布费用为200元+1700元/3=766.67元。处罚款2300元,2020年05月25日。网址: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141000031334633192 3、二七市监罚字〔2019〕227号,“采用最优质金属”宣传,发布费用为6174.00元÷12×2=1029元,处罚款3087元整,2019年12月10日。网址: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141000028446636927案例中均采用的法律条款:《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可以举证广告费用共计262.9元,详见证据十二,该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水平,并非明显偏低或者无法计算。(四)学校也未使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词语,不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2016年5月31日,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涉及顶级、极品被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工商广字(1996)380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两个批复作废,可以看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限定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上,学校发布的广告并非明确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五)、被申请人拟对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存在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的相应权利。而在7月16日现场检查,即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并未说明因何事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执法人员未告知工作人员享有的相应权利。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而在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无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存在程序违法。(六)、被申请人对学校拟处罚金额明显过高,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广告法》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发展。即使学校在网站有违规情形,但该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处罚20万元,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也违背了广告法的初衷。学校是小微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国家政策是维护小微企业发展的。学校招生对象基本上都是在当地农村,其并不需要在网上做广告宣传。对学校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不仅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导向,也极为不利于小微企的发展。综上:1、从事实的层面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市监处字[202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从法律的层面说,被申请人作出的林市监处字[2020]435号的处罚金额畸重,适用法律错误,处罚金额明显失当。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市监处字[202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外,林州市方苑职业培训学校,重点强调如下几点意见,望贵局予以核实和采纳:一、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请人现场到申请人报名处查询时,进门并未开执法记录仪和出示自己的证件,而在检查过程中并未告知检查目的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导致店内员工无法核实其身份和检查目的。相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强调和调查的是营业执照问题,并未调查广告违法情形。 2、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在申请人店内直接登录申请人网站,核实网站中是否存在被申请人查询的违规广告,所以被申请人在未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广告的情形下,直接将在自己单位拍摄的视频做为处罚依据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在店内检查时,也未让店员全程参与,而是自己检查自己的,自己登记和书写笔录。导致在登记完毕后,店员因为未参与而无法签字确认,出现了检查笔录只有检查人员签字,该检查笔录不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不应做为处罚依据。4、因为被申请人检查时未告知申请人店员、法人权利义务和检查目的,所以出现了店员不知所措,只好全程自己玩手机,而是由检查人员自己随意记录,所以处罚所依据的现场照片和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做为处罚依据。(上述该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5、处罚依据的申请人陈述书和学校网页宣传更不能做为处罚依据。首先网页宣传被申请人提供的截屏显示不出是不是申请人网站,正常执法程序应该是打开申请人网站,查看申请人网站是否存在违法广告,由申请人核实后再进行网页截图进行确认。而不是直接片面截图后让申请人确认,该确认不但申请人无法确认,反而导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诱惑保证不处罚不罚款的情形下,未核实就按照其口述和要求进行了虚假陈述和确认。第二,在被申请人计划对申请人处罚时,8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开元办事处质问“为啥7月16日让申请人确认和书写陈述书时不让申请人在网络上打开网页确认。”被申请人回答是没必要,只强调申请人你承认了就可以做为处罚依据,与《行政处罚法》举证规则完毕违背。第三,8月23日,申请人员侯荣到办事处再次询问处罚依据时,被申请人强调所有执法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手续,不存在错误。侯荣质问其为啥让申请人法人7月16日签字确认和书写陈述书时,保证不处罚不罚款,现在签字了却又处罚时。被申请人依然强调执法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手续。但最终复议时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向贵单位提供,至今未提供。所以处罚时依据的上述证据也不能做为处罚依据。(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8月19日、8月23日的录音证实)6、处罚依据的8月12日询问笔录更不能做为处罚依据。笔录时间是上午,但是笔录显示时间是下午,其中网站的成立时间也不是2013年,这说明询问笔录是提前就打印好的,不然应该是申请人到场后现场制作。这说明在申请人未到场时,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自己的想象制作好笔录,只是让申请人签字而已。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一再保证不会处罚和罚款,才未核实就按照被申请人提前安置好的说法进行了签字。(该事实在听证会笔录中记载)7、被申请人执法是依据申请人注册了http://www.fy968.com,在计划处罚时又出现了http://www.fy968.cn。但自始至终无明确查清让申请人签字确认是哪个网站?被申请人视频截取的是哪个网站?直至做出行政处罚也未核实清楚,只是笼统的说两个网站均存在违法广告。但是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可以证实申请人网站不存在违法广告。(该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和网页浏览等相关手续证实)这是申请人再次强调的其中重点事实不清楚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拟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的相应权利。”但本案中执法人员并未出示证件和告知申请人员工权利义务,在调查时也未就受理的举报事项核实,而是检查营业执照等手续,程序违法。2、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事实,但是执法人员就是不予核实,相反,而是一直强调申请人承认就行。实际上申请人是在执法人员保证不处罚不罚款的情形下,未核实进行的承认。被申请人在无其它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做出处罚决定书,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3、2020年8月23日的录音显示出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人和执法人员也出现矛盾和认知不同,这也会导致被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书时主观意向太强,不能客观做到公正公平。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金额畸重。1、学校未使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词语,不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2016年5月31日,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涉及顶级、极品被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工商广字(1996)380号、工商广字(1997)207号”两个批复作废,可以看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限定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上,学校发布的广告并非明确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这说明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2、即使贵局也认为申请人构成广告违法,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畸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学校提供的网站浏览量截图(证据十二)显示,网站浏览量仅为个位数,日常点击率极低,其影响微乎其微,亦未做过任何推广,也未因网站获取任何商业利润,即使网站有违规情形,也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的情形。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广告违法,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也应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可以举证广告费用共计262.9元,详见证据十二,该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水平,并非明显偏低或者无法计算)。申请人提供了12篇同类案例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金额过高。(附)12篇案例 4、被申请人对学校拟处罚金额明显过高,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广告法》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发展。即使学校在网站有违规情形,但该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处罚20万元,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也违背了广告法的初衷。学校是小微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国家政策是维护小微企业发展的。学校招生对象基本上都是在当地农村,其并不需要在网上做广告宣传。对学校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不仅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导向,也极为不利于小微企的发展。 综上,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处罚金额明显失当,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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