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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起诉瓜子二手车合同欺骗等行为,这样选对吧,诉讼费大概多少

2020-12-23 19:35:37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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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在被告瓜子二手车平台APP购买传祺牌二手车一辆,并在2020年12月8日交付定金7290元及过户居住卡1300元。于2020年12月17日去被告指定交付中心提车,提车时发现车辆与被告在瓜子二手车平台APP页面显示车辆检测报告不符。被告在签订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时存在隐瞒车辆问题,诱导甲方签订不平等合同情况。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在被告瓜子二手车平台APP内相中传祺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在瓜子二手车平台APP车辆页面的200多项车辆检测报告中显示车辆仅有2处内饰瑕疵,其余检测均为优秀,车价73100元。在购车过程中,被告销售人员告知原告这台车辆是他们的严选车,让原告放心。并告知原告“都是9个点服务费。花这几千服务费至少买着放心”;“这车况挺好的没有啥出险记录”;“瓜子有7天无理由退换”;“所以即使看不上也可以换别的,这车车况这么好其实看不看我觉得差距不大”;“交定金交10%,7000多块钱,剩余车款应该是车到北京提车时候在交”。出于原告对被告瓜子二手车APP平台的信任,以及销售给出的承诺,原告决定购买这辆二手车。最终约定金额为:车价72900元,委托购车服务费4944元,养护服务费729元,交付服务费750元,居住卡费1300元,合计80623元。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被告销售先后多次引导原告对合同放心:“合同都是制式的,除了咱们的信息就是车型,再有就是一些服务”;“看完了签字提交就行了”;“后台没审核完呢,比较正规”;“主要看一下费用就行了”;“签字提交了就可以看”,原告按照被告销售引导,于2020年12月7日晚上在被告瓜子二手车平台APP内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期间,被告销售人员没有对原告进行格式合同内容提醒,以及没有提醒原告注意合同加粗文字内容条款。签订合同后,销售人员立即让原告缴纳车辆定金:车价10%,7290元。原告因没有看到签订的合同并多次催促被告销售要看签订的合同,被告销售告知原告须缴纳定金后才能看到合同。原告出于担心,借故推迟缴纳定金,而且未允许被告销售人员代为缴纳车辆定金。随后原告又以被告平台还有其他车辆比较好为由,拖延并试探销售人员,被告销售人员并没有过激反应。原告在2020年12月8日上午,重新查看了被告平台的严选车标准介绍,并结合销售人员再次承诺“只有严选才是收过来在店的”;“比如昨天要定那个 ”;“不是平台所有车都是严选车”。于2020年12月8日中午,缴纳了车辆定金10%:7290元以及居住卡费1300元。随后被告销售人员又给原告展示严选车三包图片以及售前告知书,并让原告确认。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在整个购车环节中,并未见到该车辆,也未远程视频查验该车辆,收到合同后也未仔细查看合同。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以下与被告瓜子二手车平台APP检测报告不符事项:1、车辆四条轮胎均有破损裂痕,非正常磨损、老化;2、车辆漆面多出划痕;3、车辆内饰多处划痕;4、车辆行车电脑安全气囊报警;5、车辆只有一把钥匙并且只有在贴近一键启动按钮时,车辆才能检测到钥匙。丢失一把钥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6、车辆外观以及内饰并未清洗干净。原告告知被告车辆与检测报告不符后,至今2020年12月22日未主动与原告联系。1、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原告进行重要合同条款解释;同时被告瓜子二手车APP平台内的合同条款也未对重要条款进行突出显示,如红色加粗字体。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合同内第九条只对甲方进行了违约赔偿要求,并未对被告违约进行赔偿要求。尤其是“6.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违约的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迅速有效地避免或减小损失或损害,并恢复履行本合同。除此之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方及乙方合作方、车辆卖家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明显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合同内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中“(2)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甲方认可车辆现状及《车辆检测报告》的车辆信息,如对车辆现状及《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异议,须在签署合同前提出并终止签约,合同签署后不得因车辆现状或《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异议而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在原告未见到购买车辆并检验车辆的情况下,隐瞒车辆现状,排除车辆检测报告不符风险,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被告在合同附件一车辆检测报告中对车辆质量、状况等信息做出了检测,同时又约定甲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甲方认可车辆现状及《车辆检测报告》的车辆信息,如对车辆现状及《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异议,须在签署合同前提出并终止签约,合同签署后不得因车辆现状或《车辆检测报告》存在异议而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该合同未对车辆质量及状况进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二手车交易习惯,应以车辆检测报告为准。5、被告利用现代技术手机APP进行合同签署,未明显提示、解释、重要合同条款,隐瞒车辆真实状况,骗取原告信任签署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6、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7、被告销售人员擅自将部分车辆定金改为服务费。8、原告要求退车,被告告知属于原告违约。被告的行为违背7天无理由退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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