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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求助信!

2025-12-22 19:50:54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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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欢,周立峰,姜金忠,肖俊法官违法违纪枉法裁判检举控告书最高人民法院: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现针对鄱阳县人民法院(2025)赣1128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等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1、被上诉人未证明案涉信息已依法移交被上诉人鄱阳县人社局主张已将上诉人档案材料退回高家岭垦殖场,但仅提交单方制作的《退回证明》,未提供移交清单、接收回执等原始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但被上诉人未能证明移交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2、“档案篡改”不能成为拒绝公开的正当理由被上诉人辩称案涉信息因涉嫌档案篡改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未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正式法律文书;未证明案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形;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包括未篡改的原始档案(如1978年花名册),被上诉人未区分处理,一概不予公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区分处理”原则。3、一审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错误上诉人提交的《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审批表》(证据五)直接证明被上诉人曾保存上诉人档案,但一审法院以“内容模糊”为由否定其关联性,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非例外应公开”的规定。二、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1、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不符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改制申报材料(如参保名单、职工花名册),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中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上诉人仅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但未举证证明其未保存该信息,亦未说明信息去向,违反《条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2、未依法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被上诉人援引《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和第五项(非本机关公开),但两项理由互相矛盾:若信息因“档案篡改”不予公开,应说明其如何符合第十四条“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形或属于涉密信息;若信息“非本机关公开”,应提供其他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而非笼统指向高家岭垦殖场(无证据证明该场具备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上诉人所要求信息并非属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三、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混淆信息公开主体责任1、错误认定“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面公开原则,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处获取、保存、备案的信息,亦承担公开责任。案涉改制申报材料系高家岭垦殖场向被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机关,依法负有公开义务。一审法院引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企业自行管理档案),但该规定不排除行政机关对已接收信息的公开责任。忽视被上诉人的信息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上诉人虽未被最终纳入参保名单,但被上诉人未证明其已依法销毁相关申报材料,应推定信息仍由其保存。四、上诉请求1、撤销鄱阳县人民法院(2025)赣1128行初4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被上诉人鄱阳县人社局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函》及鄱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鄱府复字(2024)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被上诉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呈:最高人民法院。实名举报人:张正兵电话:17879355360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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