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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拨开村务公开迷雾,袁冲律师告赢镇政府!

2024-09-25 08:58:25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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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事情办得对不对、好不好,一公开就知道。村民委员会在咱们村民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农村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对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有着重大影响,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知情权的情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老百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呢?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村务公开”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本案例来自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袁冲律师办理的一起“村务公开”的案件:黄先生家住江苏省常熟市某村庄,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08年,其所在村涉及征收,但直至至今,村委会都没有公开土地征收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并且,本村也鼓励土地承包流转,村委会对此事项也没有进行公开。黄先生认为村委会没有尽责,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京康律师事务所袁冲律师,通过咨询我们的袁律师,黄先生知道了村委会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便开启了维权之路。2021年2月7日,黄先生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未与理会,于是原告又于2022年3月11日向当地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要求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但是镇政府也没有答复。黄先生于是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律师风采袁冲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支持了黄先生诉讼请求。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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