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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老百姓的违建房屋被强制拆除应当注意哪些细节?

2024-08-30 17:10:18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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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决定后,当事人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未履行书面催告履行义务,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时被强拆人应当注意哪些细节?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案例介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0356号行政裁定书,我们可以明确得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的方式下达催告通知书。再审申请人沅江市天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沅江市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025号行政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沅江市政府以天成公司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为由,作出沅政函〔2018)19号《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沅江市天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关闭的通知》,责令天成公司立即关闭,否则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作出后,沅江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天成公司进行强制拆除,但未履行书面催告履行义务,未依法告知天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沅江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沅江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天成公司合法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史律师提醒在我们被下达限期拆除令之后,如果没有自行拆除,此时的行政机关也不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强制拆屋之前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也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直接强制拆屋,依据最高院的判例是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拆迁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建议大家如果在面临房屋被拆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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