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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临湘:法律援助申请书懂的看看写的行不行
2024-03-15 12:25:28 / 我要吐槽AD2
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陈艳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湘市坦渡镇万峰村事实和理由:1995年,余宇民(申请人姐夫)与申请人约定各出资17000元共34000元到临湘市金桥路开发区购买120平方米的临街土地,合伙建房,余宇民未出资买地建房,拿申请人出资的17000元买地,48000元建金桥路五层房屋。2001年6月13日,余宇民偷到申请人的身份证一人去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余宇明”的《声明书》作为产权证件内容,临湘市房产局违法登记了伪造的虚假身份信息姓名“余宇明”临湘市金桥开发区572.45平方米10680号房屋与申请人陈艳平共有。申请人认为临湘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登记虚假身份信息姓名“余宇明”10680号房屋共有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系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确定无效。根据《行政复议法》、《法律援助法》申请法律援助,请贵中心给予援助。此致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陈艳平2024年3月13日可以
可以就好,怕写得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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