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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六盘水:这六盘水到底盘啦多少水
2024-03-03 08:50:20 / 我要吐槽AD2
贵州六盘水,男子购运19头生猪,被动卫服务站以违法调运生猪为由,全部没收,并处罚44.08万元。男子不服2次起诉未果,后得知生猪并没有被动卫服务站无害化处理,而是卖了。又再次将动卫服务站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六盘水中院)据悉,数年前,重庆男子陶某从曲靖购买了19头生猪,付完钱后,安排一名司机运送。怎料,行至盘州时,被当地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设立的非洲猪瘟防控卡点拦下。随后,当地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认为男子属于非法调运生猪,对男子作出了没收19头生猪、罚款44.08万元的处罚。并告知男子如果不及时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花钱买猪,结果猪没了,还被罚了数十万元,男子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不服处罚,便申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因为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一直说猪全部被无害化处理。二审判决前数日,当地检察院举行曾为此举办了一场听证会,男子在听证会上,听到检察官通报称,自己被没收的其中17头生猪被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卖给经营单位宰杀销售市场,获得猪价款63046元,在二审判决后,又再次将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系乱作为。法庭上,陶某称,事发当日,第三人工作人员任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伪造被告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工作人员王某、崔某的执法证件以执法人员的名义对自己的司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然后将该车19头生猪“没收”运送到屠宰场屠宰销售获利。认为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工作人员王某等人知道第三人工作人员任某等人伪造自己的执法证件,冒充自己执法违法“没收”生猪并违法屠宰销售获利,不但不制止,还为了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谎称询问笔录是自己亲力亲为,并将该车猪无害化处理了,在该车猪被屠宰销售一个月后,制造所谓的处罚依据对自己实施处罚。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陶某若认为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作出的行政行为系乱作为行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事发至今已经3年,陶某现如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而裁定驳回了陶某的全部诉请。一审法院审理后,陶某不服又再次提起上诉。陶某表示直到不久前,自己才在听证会上获悉自己的17头生猪被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卖了,属于新证据。同时表示,被没收的19头生猪,既然证实已被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出卖给经营单位宰杀销售市场,足以证明这19头生猪无任何病害,自己所购运的这19头生猪就不应该认定违法,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根本无法成立,应该依法撤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陶某的本次诉讼尽管是要求确认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系乱作为,但起诉实质系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与此前要求撤销动物卫生技术服务站行政处罚的诉讼,被告及诉讼标的均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因当事人针对同一诉讼请求的不同表述而进行重复审理。第二、《行政诉讼法》第9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9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陶某如认为找到了新证据,足以推翻案件的错误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第三、陶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一审认为陶某事发3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指正。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陶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这盛世如你所愿
水很深啊
哎………
现在的新闻,编一段字就够了
遥遥领先嘛
吕吕相护。。
无赖
这么大的事网上居然没有?
没血性活该被欺负
你不就是猪吗,杀猪吃肉。你不服吗
直接把主事人全刀了,一条命换几条值了,也算为社会除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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