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虾米资讯

AD1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莱阳 / 正文

莱阳:关于反映上海浦东法院的枉法裁判一事

2023-12-27 00:35:32 / 我要吐槽 查看是否已被百度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谷歌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搜狗收录 查看是否已被360收录
AD2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浦建房拆许字(2002)第4号证据1、提供浦建房拆迁字(2002)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示证明,浦东新区三莱西路11号权利人朱长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家依法收回。2,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馆2011年9月5日获取制作的动迁居民清册,清册原载明朱金娣,原房屋地址,三荣西路11号现安置房地址为东波路585弄6幢11号101室,动迁协议书编号176号。3.朱长友(父亡),原房屋地址,三荣西路11号,现安置房地址,为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和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两套,动迁编号171号.175号显示证明朱长友的遗产分配房为莱阳路880弄20幢64号201室和莱阳路880弄6幢54号301室,与朱金娣的安置房东波路6幢11号101室无关连性。二-1.提供申请分户表,分房表载明,经家庭协商,要求分户如下:朱长友(父亡)分配房莱阳路880弄20幢64号201室,签名盖章人为朱金娣,朱金发,朱长友(父亡),日期2004年4月26号。3,朱金发,分配房为莱阳路880弄16幢54号301室,签名盖章人为朱金发,朱金娣,朱长友(父亡)。4.朱金娣分配房为东波路585弄6幢11号101室,签名盖章人为朱长犮,朱金发,朱金娣。申请分户表和动迁居民清册两项证据证明朱长友(父亡)无权利起诉朱金娣,由上海浦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配的安置房东波585弄6幢11号101室动迁安置房。同时反映朱长友(父亡)的女儿朱金红即朱金娣的妹妹无权起诉同时体现(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7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号民初8710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风符合民事诉讼法提供2004年6月22日朱金娣交纳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的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凭证,和2004年4月30日居住安置东波路585弄6幢11号101室朱金娣一案事实情况。由于(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7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1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违法立案造成朱金娣的动迁安置房东波路585弄6幢11号101室安置居住权益被剥夺了。

Powered By © 小虾米资讯 2015

(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或网友爆料,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 )